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德赛科技大厦1201A(楼宇标识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52256。
法定代表人:李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用代码:913301103228870467。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晖,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1元,由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茂 鑫
审判员 王杨沁如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钦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