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王威、中电建(商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173号
原告:王威,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商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株洲路交叉口往东1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7WL977P。
法定代表人:文汉武。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242217。
法定代表人:赵启明。
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079785。
法定代表人:游磊磊。
被告:孙世旭,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婉婉,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商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商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