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217。
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622661153098J。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61050168900800000396账户存款********.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东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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