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682号
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长江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92748X。
法定代表人:欧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242217。
法定代表人:赵启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