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32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242217。
法定代表人:赵启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