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6731号之二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二新沟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70元,减半收取279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85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淑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