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29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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