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来与**喜、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02民初291号 原告:**来,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诉被告**喜、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