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4执3639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4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3)鲁17民终6587号。因此,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建华建材(菏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