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8790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242217。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