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温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房县温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5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房县温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白露村。
法定代表人:付容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均,男,生于1979年1月11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8月8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县温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戴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先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