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87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1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中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1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夏益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中亚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43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