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35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中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中亚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