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523号
原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附******。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长林村div>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晖,四川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