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1338号
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具城关镇江南社区九星家居建材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1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计1268.5元,由原告石泉县创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