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与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454号
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清平街遂京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