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56号
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14幢32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4、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撤诉。
原一审(2018)川0106民初873号案件所收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皇传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