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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604行初15号 原告:***,男,194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德庆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 230223199510262326。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街文苑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2400177493XQ。 法定代表人:**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股负责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股工作人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市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大市场18号楼商服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32588086XE。 法定代表人:***,大庆市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