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民初1639号
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554739878D。
法定代表人:常少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少波,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鲁山路芳洲花园9幢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03686618。
被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以发现本案起诉标的已计入另案起诉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7元,减半收取计5039元,由原告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有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