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389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主要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主要负责人:***。
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与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计26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66元,合计453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恒明照明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