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223号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9989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99号自由舱公寓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8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为1840元,由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简寻
书记员白雪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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