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4民初4429号 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湾路200号信维(科技)产业园A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央赣路西侧1#、2#(孙家十里铺村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48395.14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等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该款项的实际支出费用(实际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9月9日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将其所拥有的原告尚欠被告301808.18元债权转让,并将此双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了原告。至此,被告已不再享有该项债权,但其仍然于2022年1月29日派员工前来原告处以偿还受让人***债权为由催讨上述款项,收取原告人民币148395.14元,但被告并未将收取的款额交付与***。由于被告已将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在向原告不能如数支付受让的301808.18元情形下,于2022年5月15日将原告起诉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原告收到诉状后,一直积极与被告联系要求其退还不当收取的148395.14元或直接转付给***,但被告迟迟不予退还或转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148395.14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付款,原告可向被告主***(以148395.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一年期利率的1.3倍,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四、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中正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但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