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36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三小区3-61号楼商服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延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36,553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津路2号濒滨海花园2-2-401室房屋(不动产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397号)提供担保。原告*万新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536,553元冻结。
二、解除对**新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津路2号濒滨海花园2-2-401室房屋(不动产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397号)房屋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迟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