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36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三小区3-61号楼商服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延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36,553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津路2号濒滨海花园2-2-401室房屋(不动产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397号)提供担保。原告*万新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大庆百竹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536,553元冻结。
二、解除对**新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津路2号濒滨海花园2-2-401室房屋(不动产证号: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02397号)房屋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迟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