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单护房,某某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护房,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单护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4日以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晓梅
审判员路亚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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