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22)陕0422执保20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874.11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陕0422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874.11元予以冻结但并未足额冻结。本院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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