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安康优胜美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879号
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优胜美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优胜美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后22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武宁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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