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渭南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6077号
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付平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3元,减半后7011.5元由原告陕西易森建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秦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敏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