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76号
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2746796H,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中南弘鑫花园2幢1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