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9054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0日,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颖西办中南弘鑫花园2幢1单元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2746796H。
法定代表人:哈伟,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