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初635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中南。
法定代表人:哈伟。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北蒙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甘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孟凯
审判员 孙鹏程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东锋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