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9065号
原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中南.弘鑫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2746796H。
法定代表人: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名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MB0L98422B。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电力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被告重点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2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于涉及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
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执行阜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a.招标控制价中已列项目,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对艮价浮动率;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投标人己列入投标总价中;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招标人控制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对*价浮动率记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招标人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控制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同期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重新组价部分时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标了被告招标的阜阳市一道河路西延、城泉路、刘琦
公园路灯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工程,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912000元,合同工期为45天。同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通过阜阳市供电公司验收,付至己完成工程量合同价的60%,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并正常接火供电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的80%,工程移交且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付至审定价格的97%,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工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工及设备材料等对中标工程进场施工。后因土地产权问题导致刘琦公园处变压器无法安装,上述工程无法完工。原告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被告决定对上述工程做了甩项处理,并告知原告相应工程款从双方签订
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扣除。被告对原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阜阳市一道河路西延、城泉路、刘琦公园路灯变压器安装工程内容的调整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如按照调整后的工程内容结算价款,明显降低了原告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如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2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变更并结算工程造价,将出现倒扣原告工程款的情况,这样显然造成了平等主体之前出现了不平等的结果,对原告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重点工程处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涉案工程,由答辩人依法公开招标,通过投标、评标等依法定程序,确定了中标单位。被答辩人作为中标单位,对合同的全部内容非常清晰明了,在此情况下和答辩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公平的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二、被告诉求的撤销权已经超过撤销的时效被答辩人如认为合同的部分条款显示公平,应当在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主张权利,但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早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被答辩人诉求撤销不公平的条款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重点工程处与原告辉腾电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未载明日期),该协议载明:辉腾电力公司是阜阳市一道河路西延、城泉路、刘琦公园路灯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人,重点工程处是该工程的发包人。签约合同价为912000元,合同工期为45天。同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通过阜阳市供电公司验收,付至己完成工程量合同价的60%,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并正常接火供电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的80%,工程移交且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付至审定价格的97%,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工程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其中协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约定:“由于涉及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执行阜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a.招标控制价中己列项目,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对单价*报价浮动率;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投标人己列入投标总价中;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招标人控制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对单价*报价浮动率记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招标人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控制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同期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重新组价部分时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工及设备材料等对中标工程进场施工。后因土地产权问题导致刘琦公园处变压器无法安装上述工程无法完工。原告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2020年10月被告重点工程处通知辉腾电力公司决定对上述工程做了甩项处理,并告知原告辉腾电力公司相应工程款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扣除,原告辉腾电力公司认为显示公平将出现倒扣工程款情况,故而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倦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等。本案中被告重点工程处与原告辉腾电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的第12.2条,是为了防止辉腾电力公司或其他投标人不均衡报价,而造成发包人重点工程处损失而设置该条款,没有考虑被告重点工程处一方减少工程量的情形,在原告辉腾电力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土地产权问题导致刘琦公园处变压器无法安装,上述工程无法完工反而要倒扣工程款,造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2020年10月被告重点工程处通知辉腾电力公司决定对上述工程做了甩项处理,并告知原告相应工程款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扣除至今未超过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原告辉腾电力公司享有撤销权,故辉腾电力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安徽辉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2条。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