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85号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2746796H,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中南弘鑫花园2幢1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哈伟。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辉腾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