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10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东路7号(国网安徽宿州市农电有限公司办公楼1-4层)。
负责人:田科峰。
被告:***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中南·弘鑫花园2幢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城郊供电公司、***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士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