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农业银行大楼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0173-0。
被执行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乡(凤利路南侧28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627657126。
被执行人:刘珍,女,汉族,1953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凤台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21民初1285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当庭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