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3437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贵鑫,女,1987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献莉,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第三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南侧28km处。
法定代表人:童西堂,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王献莉、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