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4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南侧28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627657126。
法定代表人:童西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000元,案件执行费515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3.本院向凤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处于已抵押、已查封状态。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予以邮寄送达。5.本院开展了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向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