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2933号
被执行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南侧2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627657126。
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负责人。
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皖0421民初24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于2021年6月1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2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已轮候冻结;查询到名下有车辆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且原案件(2021)皖0421执253号已查封。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