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恢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627657126。
法定代表人:刘群,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住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21执1005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1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