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4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3号楼2层220。
法定代表人:任海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龙,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音音,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定福庄富裕路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范亚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北京知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邦建设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邦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北京安邦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翠玲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辛明厚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