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29号
申请人:北京点亮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崇英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旸。
申请人北京点亮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点亮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47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点亮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47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点亮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