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546号
原告:北京中正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12层B单元1526室。
法定代表人:周晨。
被告:北京万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一层106.
法定代表人:彭华。
原告北京中正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正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正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正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