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

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A栋2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286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93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28号胜鹏大厦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507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455号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585160.60元及相应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致函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均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联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根据贵阳市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45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