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5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219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8,815.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488.1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4,744.5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86.6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住所进行调查,查无结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实际执行到位债权1,084,631.19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