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执567号
本院在执行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书  记  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