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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3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2865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A栋2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G5GE7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3B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4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63048.96元,被告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66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66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166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66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66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169048.96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信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01;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七宝支行)。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已到期及未到期)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91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9891元。被告负担之款项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3B603**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因“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 2.2021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5月28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车辆一辆,因本院已受理债权人对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暂不查封。 6.2021年8月9日,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7.2021年8月20日,本院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作为被告及被执行人案件,其中,本院已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1年11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420668.19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2066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660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苏州华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2021年11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91执3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接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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