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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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6973号
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80667。
法定代表人:岳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全,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4层E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52445U。
法定代表人:劳敏健。
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4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428.4元(以9624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计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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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以7218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即:96240元×4.75%/年×150%×3年+72180元×4.75%/年×150%×2.5年=33428.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8日,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磁屏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甲方),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乙方);2.承揽标的概要:屏蔽机房设备及承建,总价240600元;3.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承揽总价30%的款项作为预付款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号内,乙方备货,备货期25天,运输5天,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10天内完成安装。即40天内完成生产、安装完毕交付验收;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承揽总价30%的款项作为一期款,即72180元;承揽标的物运抵安装现场后5日内,甲方支付承揽总价40%的款项作为二期款,即96240元;3.承揽标的物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且通过国家保密局测评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剩余30%款项,即72180元。
2017年5月22日,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屏蔽室产品现场服务验收单》。确认:涉案货物的货到日期:2017年6月9日;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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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出具了一份《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编号:国保测2017C06084),载明:“兹证明: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XX数据中心机房电磁屏蔽室经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检测,符合国家保密标准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C级的要求。本证书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2018年6月13日,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向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款回复函》。确认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8年10月中旬前分批支付所欠款项。未付款金额为168420元。
此后,承诺还款的期限届满后,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支付货款的问题。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磁屏蔽产品订货合同》,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并进行了安装,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确认其尚欠有168420元款项未付,现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其支付相应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诺其于2018年10月中旬前分批支付拖欠款项,但至本案开庭时,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故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延期付款利息,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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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624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7218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68420元;
二、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以9624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以7218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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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328元,由被告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欢
人民陪审员 彭 莉
人民陪审员 谢向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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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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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