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708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岳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劳敏健。
本院在执行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金瓯糖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7523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可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