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5民初2606号之四
原告:赵国军,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甘南县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繁荣街七委5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XXXX086861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军诉被告**、甘南县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军撤回起诉。
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保全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