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佐芳、甘南县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5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甘南县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