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4民初54号

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商城****房**。

法定代表人:陈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琨,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广西美术出版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投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