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C5-12号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德西路2号翰林雅筑07栋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桂0107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107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遥